111/06/02 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銀保字第91號等案件內扣押物品一批計3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29
- 資料點閱次數:208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總字第1110900232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銀保字第91號等案件內扣押物品一批計3件(詳如扣押物招領清冊所示,公告日期:111年5月27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如公告招領附表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經通知後尚未領回,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附件下載
- 公告.pdf269 KB 111-06-02 下載次數:42
- 扣押物招領清冊.pdf75 KB 111-06-02 下載次數: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