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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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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7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9430號詐欺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宋北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4-26
  • 資料點閱次數:300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修111偵9430字第103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9430號詐欺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宋北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范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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