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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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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字第510號受刑人LE VAN THANH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LE VAN THANH之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3-08
  • 資料點閱次數:458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執丁113執510字第0055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執字第510號受刑人LE VAN THANH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LE VAN THANH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3年4月30日上午10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丁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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