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2/09/23 公告發還本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327號等案件內扣押物品一批計22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9-28
  • 資料點閱次數:591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總字第1120900243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7年度保管字第1327號等案件內扣押物品一批計22件(詳如扣押物招領清冊所示,公告日期:112年9月23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如公告招領附表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經通知後尚未領回,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