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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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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富海案件返還犯罪所得之注意事項及相關表格(適用被害人即被繼承人死亡,且未指派代表人者)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8
  • 資料點閱次數:1999
  1. 本署110年度執沒字第18號案件(即紅富海案件),請各繼承人共同指派1人為代表,並填寫繼承系統表(含名冊)、委任狀(如委任人眾多,請填寫附件表格)等資料,於114年7月8日國庫支票領取截止日前,一併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及本函文至本署領取分配金額之國庫支票。
  2. 如不克前至本署領取國庫支票,請由代表人填寫寄送「匯款同意書」,一併將繼承系統表(含名冊)、委託書、匯款同意書等資料,於114年6月2日分配期日前,儘速寄送本署俾利審核並辦理匯款作業。
  3. 如超過分配期日各繼承人仍未指派代表人並寄送前揭資料供本署審核,或未於國庫支票領取截止日仍未領取者,本署將依法辦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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