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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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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會沿革與宗旨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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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為協助重建被害人或其遺屬生活,法務部應會同內政部成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為財團法人,受法務部之指導監督;登記前應經法務部許可;其組織及監督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下稱本會)於民國88年1月29日成立,受法務部指揮監督,辦理台灣地區、福建金門、連江地區因犯罪行為被害之本人或其遺屬之保護工作。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及同法第三十條規定之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應辦理業務規定,本會秉持人溺己溺精神,協助解決其困境,撫平傷痛,重建生活,以保障人民權益,維護社會安全福祉。
  另政府為落實保護被害人之施政理念,自98年8月1日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新法施行日起,將性侵害被害人納入犯罪被害補償及保護對象,並同時將家庭暴力與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被害人、兒童及少年以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與外國籍配偶或勞工等被害人納入本法保護服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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