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什麼案件可以緩起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 資料點閱次數:337

答: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依偵查結果,認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事實,而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