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緩刑制度之簡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842

緩刑制度之簡介

  • 所謂緩刑:
    • 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被告,暫緩刑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內,被告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的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此種制度主要是對待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人的措施。它的目的,在消極方面,可以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積極方面,更可以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
  • 我國刑法74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1.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2. 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已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3. 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者。 如具備上述三項要件,法官可以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的緩刑期間,犯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如緩 刑期滿,法官沒有宣告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罪刑失去效力。
  • 所謂「暫不執行為當」:
    • 是指根據被告的性格、年齡、職業、教育、家庭、犯罪情節輕重及犯罪後的態度等,一一加以考量,由法官斟酌判斷之。被告沒有聲請權,僅可以當庭向法官說明自身情況,請法官參酌。
  • 緩刑之撤銷:
    1. 受法官宣告緩刑的人,緩刑期間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或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法官可以撤銷緩刑的宣告。因過失犯罪,則不撤銷。
    2. 受法官宣告緩刑,而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的人,如因為違反保護管束規則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法官撤銷緩刑的宣告。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