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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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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 資料點閱次數:1019

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須知

  1. 台端所受本案判處之(有期徒刑?月拘役?日),如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
  2. 台端如聲請易科罰金,請於?月?日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新台幣 元及身份證,親自前來本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
  3. 聲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 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之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 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或在學之證明文件
    • 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在職證明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稅單
    • 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關係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4. 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證明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5.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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