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檔案應用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21
  • 資料點閱次數:1896

Q1:何謂檔案應用?

A:
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辦理,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Q2:檔案應用之相關法令?

A:
依檔案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機密保護法令等相關規定。

Q3:檔案應用申請範圍有何限制?

A: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4:如何向本署申請檔案應用?

A:
本署檔案應用申請,民眾得採親自持送或書面通訊方式提出辦理,恕不接受電話申請。

Q5:如何得知本署檔案應用流程及取得檔案應用申請書?

A:
本署網站首頁設有「檔案應用」服務專區,民眾可隨時透過網際網路進入此檔案專區,並可下載各項申請表格及申請作業流程,或可至本署一樓為民服務中心詢問相關檔案應用事項。

Q6:本署提供檔案應用服務時間及場所?

A:
本署提供檔案應用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十一時卅分及下午二時卅分至下午四時卅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不開放,開放應用場所位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檔案應用處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Q7: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

A:

依檔案法規定最遲自本署受理日起 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7日內),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Q8:民眾應用檔案之規範?

A:
依檔案法第20條明文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本署指定之(開放應用申請)時間及處所(本署為民服務中心檔案應用處所)。本署於核准民眾閱覽或抄錄檔案時,規定合理期限要求申請人於約定期日前至指定之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保持檔案資料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各款行為:
1. 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 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5. 應用檔案時須遵守本署所制定應用規範。申請人如有違反,本署亦得要求另案提出申請。

Q9:申請檔案應用身分有何限制?

A:
民眾應出示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並至本署指定場所完成登記手續。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之申請人,限制開放檔案則限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需提憑利害關係相關佐證資料),如委託方式者,須填具委託書。

Q10:民眾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A:
1、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
3、其餘複製方式收費標準依檔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