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2/14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字第3499號受刑人鄭志龍 竊盜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鄭志龍之執行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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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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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執辛111執3499字第365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字第3499號受刑人鄭志龍 竊盜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鄭志龍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2年2月14日上午10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辛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謝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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