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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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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01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035.69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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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總字第1140900094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物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035.69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120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2年12月12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海洛因6包,驗餘淨重7035.69公克,由法務部調查局保管中(人工識別編號990003911)。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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