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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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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5/07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毒品愷他命等,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5-07
  • 資料點閱次數:4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總字第1140900099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毒品愷他命等,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197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2年3月6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

(一)愷他命7包、1440.35公克

(二)毒品咖啡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195包、370.5公克

(三)毒品咖啡包4-甲基甲基卡西酮80包、114.63公克

(四)毒品咖啡包氯乙基安非他命18包、23.86公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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