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12/09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物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2045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65公克,經公告一個月內若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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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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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總字第1100900283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物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2045公克及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65公克,經公告一個月內若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毀之。
依據:依「醫學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10年度安保字第30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0年10月13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一)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2045公克、(二)第三級毒品氯甲基卡西酮65公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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