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施行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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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
前提:
監獄應該是用來關真正需要與社會隔絕的受刑人,可是目前每年進入監獄的受刑人有超過六成,將近1,6000人,是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及罰金的輕刑犯。
坐牢並不是讓他們自新的好方式,給他們一個懺悔的機會,開闢一條自新的道路,讓他們用實際的行動彌補社會及被害人,使被害人的損失儘速補償,使社會的秩序儘速恢復,讓這些一時犯錯的人儘速重新面對新生活,這就是緩起訴制度的意旨………
緩起訴制度--更人性化的刑事處分
- 什麼是『緩起訴』制度?
- 檢察官對於已經具備追訴要件的犯罪,在一定之條件下,以命被告遵守或履行一定事項代替提起公訴,如被告信守承諾,在緩起訴期間內不違背應遵守之事項,或完成應履行之事項後,檢察官不再對其進行訴追,亦即被告不必上法院接受審判。
- 例如:被告表示願意悔改,也願意參加社區服務,如果檢察官也同意,就可以對他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的期間由檢察官決定,如果定為一年,並命被告在此一年期間內,應去做一定時數的協助獨居老人打掃居家環境的工作,則在此一年期間內,被告不但應完成一定時數的社區勞務工作,且不得再犯罪,違反其任何一項,檢察官就可以撤銷他的緩起訴處分。如果履行勞務完畢且一年內都沒有再犯,就不用面對本罪的任何刑事制裁,也不會留下任何前科紀錄。
- 法律優先保護良善,重視人權,在社會公益的基礎上,讓初次犯錯的人以更好的方式補償社會。
- 為什麼要採行緩起訴制度?
- 讓犯輕罪之被告有自新的機會,且讓他有機會補償他對社會或被害人造成的損失。
- 犯行的嚴重程度,如果超過了國家社會的負荷,則不適用於緩起訴制度。
- 那些案件可以緩起訴?
- 除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不得適用緩起訴制度外,其餘均可。
- 誰在自新的路上享有路權?檢察官會詳細的評估犯錯者的背景。
- 檢察官做出緩起訴處分前要考慮那些因素?
- 檢察官須參酌被告的
- 犯罪情狀:
- 犯罪動機、犯罪目的、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手段。
- 犯人個人狀況:
- 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犯罪後的態度。
- 對社會的影響:
- 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及整體社會公眾的利益。
- 在緩起訴制度下,犯錯的人有必需履行的義務,和不可逾越的限制。
- 檢察官須參酌被告的
-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會命被告應遵守或履行的事項有那些?
- 向被害人道歉。
- 立悔過書。
- 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 向公庫或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之金額。
- 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 完成創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 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 自新的道路不會以永遠暢行,一但出現變數,將隨時封閉。
- 何種情形下檢察官會撤銷緩起訴處分?
- 被告在緩起訴期間內又故意另犯其他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且此一犯罪被檢察官提起公訴。
- 被緩起訴處分前,曾經故意犯其他的罪,而該罪在緩起訴期間內被法院宣判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 不遵守檢察官命其應遵守或履行之事項。
- 檢察官會決定這條自新的道路有多長,犯錯者必須依循法律的規範,才會找到出口。
- 緩起訴的期間有多久?
- 緩起訴之期間為最少一年,最多三年,也就是在這一到三年內被告必需遵守檢察官要求他應遵守的事項,且不能再犯罪。
- 「緩起訴」制度,是一項考慮周詳的司法政策,讓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均蒙其利。
- 緩起訴制度有何好處?
- 緩起訴期間經過後,如沒有被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除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構成再審原因時,檢察官不得行再起訴。
- 被告不會有前科紀錄。
- 被告、告訴人、證人不需要再跑法院。
- 有助被告及早自新,恢復正常的生活及正當的工作,並減少因涉訟所帶來之不便及困擾。
- 被告可以服務社區、賠償被害人、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彌補對被害人造成的損害,被告並可接受戒癮治療及心理輔導,解決自身的困擾。
- 被害人不用上法院就可獲得被告之賠償、道歉。
- 在社區方面則可以有更多的人力來執行社區的服務工作。
- 國家可以省下更多的訴訟資源,投注在重大犯罪的偵辦及審理上,也可以將寶貴的監獄資源用在真正的重刑犯身上。
- 所以緩起訴制度,是一項使國家、社會、被害人、被告四者均蒙其利的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