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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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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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行公訴固為檢察官之法定職掌之一,惟因我國刑事訴訟制度之特性,法官在法庭上經常代替檢察官扮演糾問者的角色,檢察官即使在法庭上缺席,訴訟亦得順利進行,再者,檢察官因為業務項目繁多,平常工作負荷即重,因此,傳統上實行公訴並未被列為檢察官之重點工作之一。惟落實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乃建立公平審判司法的基礎,且為社會各界殷切的期盼,因此,法務部乃擇定本署與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自89年6月1日起,全面實施檢察官專責到庭實行公訴,以落實88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有關「加強檢察官舉證責任」之結論,將來檢察官在法庭上將以積極、主動態度,確實到庭實行公訴,經由詰問證人、鑑定人及詢問被告,積極參與調查證據,以反駁被告不實之辯解及證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不實之陳述,再輔以提出論告書,協助法院發現真實,確實建立公平的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