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9/12 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銀保字第15號等案件扣押物品一批計1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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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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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總字第11309002440號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銀保字第15號等案件扣押物品一批計19件(詳如扣押物公告招領清冊,公告日期:113年9月12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招領清冊內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經通知後尚未領回,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2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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