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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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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4/14 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銀保字第51號等案件內扣押物品一批計3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4-14
  • 資料點閱次數:18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總字第11409000840號
附件:公告招領清冊

主旨:公告發還本署109年度銀保字第51號等案件內扣押物品一批計3件(詳如附件公告招領清冊所示,公告日期:114年4月8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75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公告招領清冊所列扣押物品,應受發還人經通知後尚未領回,不能發還,特此公告招領。

二、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兩年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至本署贓物庫領取,如委託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

三、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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