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執字第3639號受刑人NGUYEN VAN HOANG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NGUYEN VAN HOANG之執行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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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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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執乙112執3639字第30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2年執字第3639號受刑人NGUYEN VAN HOANG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NGUYEN VAN HOANG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3年01月30日上午15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及刑事訴訟法第6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第152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經查應受送達人業已離境,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乙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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