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42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 DUONG HONG CUONG 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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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3-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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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6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 星 113 撤緩42字第0204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字第42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 DUONG HONG CUONG 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係對同一當事人再為公示送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書記官 彭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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