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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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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8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張湰鈞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04
  • 資料點閱次數:426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 真 113 撤緩速偵8字第0216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撤緩速偵字第8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張湰鈞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鄭光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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