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41號詐欺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陳昱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0-30
- 資料點閱次數:33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0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 讓 113 偵緝441字第0232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緝字第441號詐欺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陳昱銨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淑芬
附件下載
- 公告.pdf180 KB 113-10-30 下載次數: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