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710號傷害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吳權峻不起訴處分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5
- 資料點閱次數:359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 讓 113 偵3710字第0254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710號傷害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吳權峻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淑芬
附件下載
- 公告.pdf194 KB 113-11-25 下載次數: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