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9614號妨害自由案件,應送達予本案被告黃玹燁之刑事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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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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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 呂 113 偵 9614字第000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3年度偵字第9614號妨害自由案件,應送達予本案被告黃玹燁之刑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傳票係傳喚被告黃玹燁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4日14時10分到本署開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月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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