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字第2043號受刑人DINH VAN TIE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DINH VAN TIEN之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06-27
- 資料點閱次數:12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執乙114執2043字第 014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字第2043號受刑人DINH VAN TIEN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DINH VAN TIEN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4年08月12日上午09時10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乙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林咨研
附件下載
- 公告.pdf271 KB 114-06-27 下載次數: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