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07年執他字第50號受刑人劉秀龍 竊盜案件,應送達予具保人林厚甫之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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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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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執戊107執他50字第026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07年執他字第50號受刑人劉秀龍 竊盜案件,應送達予具保人林厚甫之本署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1件(刑保字第10500181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因涉當事人個資,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戊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蔡宛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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