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字第3825號受刑人 HA MINH LAM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保證人 HA MINH LAM 之執行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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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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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執辛114執3825字第0304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執字第3825號受刑人 HA MINH LAM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予本案保證人 HA MINH LAM 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5年1月23日上午10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辛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沈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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