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611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古佳欣不起訴處分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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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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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 恭 114 偵6111字第00140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611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古佳欣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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