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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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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0322號詐欺案件,應送達予本案被告NGUYEN THI TIEU MI之刑事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2-02
  • 資料點閱次數:33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 陽 114 偵10322字第002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0322號詐欺案件,應送達予本案被告NGUYEN THI TIEU MI之刑事傳票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傳票係傳喚被告NGUYEN THI TIEU MI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上午9時40分到本署開庭,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吳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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