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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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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0127號傷害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胡光長(護照號碼E01453955)不起訴處分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3-12
  • 資料點閱次數:8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 盈 114 偵10127字第005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10127號傷害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胡光長(護照號碼E01453955)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江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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