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27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胡少華不起訴處分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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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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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 黃 114 偵4275字第01333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4年度偵字第427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胡少華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鄒霈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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