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09/02 公示本署115年執字第2946號、115年度罰執字第145號受刑人余宏仁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余宏仁之執行傳票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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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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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執辛115執2946字第 02011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執字第2946號、115年度罰執字第145號受刑人余宏仁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余宏仁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5年10月13日上午10時)。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辛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沈于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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