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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9/15 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撤緩字第76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LUU VAN HAU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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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苗檢映 玉 115 撤緩76字第 02083 ‌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5年度撤緩字第76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LUU VAN HAU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玉股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月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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