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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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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人保護程序說明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8-27
  • 資料點閱次數:1491

更生人保護程序說明

  1. 服務對象:
    •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 受緩刑之宣告者。
    •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2. 保護程序:
    更生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應受保護之人,得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聲請保護。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認為有應受保護之必要者,應通知各該受保護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經其同意保護。更生保護開始實施之情形有二種:
    • 自請保護:即為更生保護法第二條所列應受保護之人,皆可向其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其分會請求保護。
    • 通知保護: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觀護人或監獄長官等司法人員,對於應受保護之人,認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通知受保護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分會,經其同意後加以保護。其他社政、警政、衛生等機關或社會福利、公益慈善等機構團體或熱心人士如發現應受保護人有受保護之必要者,亦得通知受保護人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更生保護會或分會經其同意後施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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