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件執行完畢後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承辦股書記官就會主動通知具保人到署領取繳款人,如欲聲請發還,可填寫聲請狀向承辦股提出,繳款人於收到刑事保證金發還通知後,即可攜帶發還保證金通知書、身分證、印章及原繳款收據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辦理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