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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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