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請求解除「警示帳戶」,應向何機關申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 資料點閱次數:448

答: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