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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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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即死亡證明書),份數不敷使用時,如何處理?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5-26
  • 資料點閱次數:502

答:請攜帶身分證、印章、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1份、戶口名簿等可證明為死者家屬之相關文件,影印所需份數,至本署為民服務中心辦理增發(跨轄區聲請者,可於核發相驗屍體證明書10日後,跨轄區至就近之地檢署聲請增發,份數上限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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