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但是必須配合機關(構)之需求,不能任由易服社會勞動的人隨意指定勞動時間。社會勞動之履行,原則上於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內為之。惟經執行機關(構)及社會勞動人之同意,得於夜間或清晨為之,且每日不以八小時為限,惟至多不得超過十二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