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議案件、聲請檢察官上訴流程圖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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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案件流程
受理聲請:一審檢察官將再議書狀及案件卷證送二審檢察署分案辦理
調卷審核:二審檢察官審核再議卷狀並為必要之調查
結果處理:審核後簽請檢察長為下列處置:
一、再議為理由,處分駁回。
二、再議有理由:
(一)告訴人聲請再議案件:
1、偵查未完備者,發回續查。
2、偵查已完備者,撤銷原處分。
(二)被當聲請再議者,撤銷原處分。
公告送達:書記官收受處分書類,公告結案要旨並通知聲請人,製作正本送達,發還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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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上訴流程
受理聲請:原案告訴人具狀聲請檢察官提起上訴
調卷審核:檢察官就聲請事項調卷審核
審核處理:審核結果:
一、有理由者,製作上訴書提起上訴。
二、無理由者或逾上訴期間者,將不上訴理由通知聲請人。
提起上訴:法定期間內(檢察官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提出上訴書轉送合議庭或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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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再議案件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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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檢察官上訴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