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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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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11-24
  • 資料點閱次數:935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13 日

一、為加強推行便民措施,規定各檢察機關發還刑事保證金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依法應發還保證金時,應不待聲請,即依本要點規定發還之。

三、各檢察機關得依轄區之幅員、民情等具體情形,自行決定採取劃帳 (包括劃撥,以下同) 或通知方式發還刑事保證金。

四、劃帳發還保證金程序如下:

(一)、紀錄或執行書記官應製作發還保證金通知 (一式三聯) ,除一聯附卷,一聯送會計室外,應將另一聯連同空白聲請書郵寄保證人徵詢是否辦理劃帳發還保證金,或親自前來領取。

(二)、如保證人寄還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除保證人嗣後表示不願劃帳之情形外,會計室應即製作付款憑單、合簽付款憑單附件清單 (均一式三聯) 通知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撥入保證人或其指定人之金融機構帳戶內,並通知保證人或其指定之人。

(三)、劃帳發還保證金完畢後,由會計室在約定書右下欄加蓋戳記轉送原股附卷。

(四)、通知郵寄後逾期仍未收到繳款收據及聲請書時,視為自願前來領取,即通知會計室辦理發還手續。

(五)、通知保證人親自前來領取保證金者,會計室應隨到隨辦,不得無故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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