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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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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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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聲請易科罰金

一、對於犯罪輕微,而受短期自由刑宣告者,依刑法規定,在合於下列要件時,得聲請准予易科罰金:

(一)所犯之罪最重本刑(即對某種犯罪,法律規定其應科處的最高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

(二)法院所宣告之刑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

(三)受刑人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關係,若對其為刑之執行,依一般社會觀念顯有困難者。

二、聲請易科罰金,請提出執行顯有困難之證明文件,例如:

(一)因「身體」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公立或主管官署核准立案之私立醫院或當地衛生所之診斷書(如係一望可知之殘疾不須提出證明文件)。

(二)因「教育」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學生證明文件(如在學證明書、有效之學生證等)。

(三)因「職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職業證明文件(如在職證明、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稅單)。

(四)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請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不須提出村、里、鄰長證明)

三、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受刑人如出國未歸,在遠洋漁船作業或罹患重病經醫師證明無法親自到案辦理者,得由受刑人之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聲請。

四、本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如有請託關說行為,嚴予查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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