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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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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使用申告鈴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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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引使用申告鈴

  1. 設置之目的:本署為了便利民眾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特裝設有電鈴,名為「申告鈴」,以便民眾隨時按鈴申告。
  2. 申告鈴裝設之處所:申告鈴裝置於本署大門,標明為「申告鈴」,分別由執勤法警輪流管理,並指導使用。
  3. 按鈴申告後之程序:凡欲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一經按鈴,執勤法警就會引導您靜候值日檢察官率同書記官訊問,依法製作筆錄。在未製作筆錄前,請勿擅行離去。
  4. 申告時間:申告時間以辦公時間為原則,但遇有急迫情形,不在此限。
  5. 告發人之保密:告發人對於申告事項不願暴露姓名而請求保密,檢察官認為有必要者,得予保密,但告發人如有挾嫌誣告之情事,查明後當依法辦理。
  6. 申告應行注意事項:告訴人、告發人或自首人來本署為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時,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告訴、告發時,請先查明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所,以利日後檢察官傳喚應訊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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