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0/21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詐欺等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宋北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11-01
- 資料點閱次數:173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修111偵1939字第30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度偵字第1939號詐欺等案件,應送達本案告訴人宋北生之不起訴處分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范芳瑜
附件下載
- 公告.pdf195 KB 111-11-01 下載次數: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