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0/06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000包3203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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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後更新日期:11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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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總字第1120900260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000包3203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11年度安保字第286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2年8月23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1000包3203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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