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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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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4/26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咖啡包,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5-02
  • 資料點閱次數:143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總字第1130900140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咖啡包,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一)111年度安保字第243號(二)112年度安保字第154號(三)112年度安保字第306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一)113年2月1日(二)113年1月25日(三)113年3月25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一)安非他命2包毛重1113.89公克、安非他命(褐色液體)1瓶毛重454.42公克。(二)安非他命1包毛重2997.61公克。(三)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毛重1921.90公克、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毛重2910.90公克、甲基甲基卡西酮1包毛重1950.43公克、毒品咖啡包10包毛重40.44公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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