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13/07/30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毒品咖啡包共495包,合計1933.85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8-18
  • 資料點閱次數:251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苗檢熙總字第1130900180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毒品咖啡包共495包,合計1933.85公克,經公告後十日內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依法銷燬之。

依據:依「醫藥研究訓練或製成標準品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12年度安保字第55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13年6月12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毒品咖啡包共495包,合計1933.85公克,經檢驗出微量(係指純度未達1%、下同)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甲機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微量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等成分。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附件下載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