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保管字第842號案內扣押物:挖土機5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4
  • 資料點閱次數:424

  • 主旨:
  • 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保管字第842號案內扣押物:挖土機5台(三菱牌MS180型號黃色4台、三菱牌MS110型號黃色1台)
  • 說明:
  • 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洽領地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提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供核對、影印留存。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