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保管字第842號案內扣押物:挖土機5台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8-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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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旨:
- 公告發還本署102年度保管字第842號案內扣押物:挖土機5台(三菱牌MS180型號黃色4台、三菱牌MS110型號黃色1台)
- 說明:
- 應受發還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得攜帶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及印章來本署贓物庫(洽領地址:苗栗縣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如委任他人代領,應提出委任狀,並提出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正本供核對、影印留存。 逾期無人聲請發還,其物歸屬國庫或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