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

109/06/19 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PHAN VAN TRUONG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1
  • 資料點閱次數:476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發文字號:苗檢鑫 公 109 撤緩偵46字第0164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09年度撤緩偵字第46號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應送達本案被告PHAN VAN TRUONG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署領取。

二、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歐維清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