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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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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5/28 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等共1051公克,經公告一個月內若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毀之。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0-06-01
  • 資料點閱次數:936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總字第11009001360號

主旨:公告本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已判決確定案件扣押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等共1051公克,經公告一個月內若無機關(構)申請領用者,即依法銷毀之。

依據:依「醫學研究或訓練用毒品及器具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保管年度字號:109年安保字第319號。。

二、裁判確定日期:109年2月19日。

三、扣押物品項目:(一)2-氟-去氯愷他命18包共49公克、(二)4-甲基甲基卡西酮121包共1001公克。

四、凡領有管制藥品登記之機關(構),如何於研究或訓練用者,請檢具申請書載明領用之數量,並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計畫書,向法務部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文件向本署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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