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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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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12 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字第1995號受刑人陳昱銨竊盜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陳昱銨之執行傳票1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9-16
  • 資料點閱次數:289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苗檢松執丁111執1995字第272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署111年執字第1995號受刑人陳昱銨竊盜案件,應送達予本案受刑人陳昱銨之執行傳票1件(應到日期:111年10月28日上午10時),如逾期逃匿,即依法聲請沒入現金保證金新臺幣2千元。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第23號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應受送達人有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之情事,應對其送達之訴訟文書,應為公示送達。

二、該應送達之訴訟文書正本1件,現由本署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於上班時間隨時來署向本署執行科丁股書記官處領取。

三、臺端於民國110年12月26日以現金保證金新臺幣2千元,自行為 竊盜具保,該案業經判決確定,依法應予執行。(附註: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具保停止羈押之受刑人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四、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算,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洪邵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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